近日实时股票配资平台,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律师圈热传,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原仲裁判决生效,当事人以此起诉律所,法院二审判律所赔147万元。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情况属实,事发后律所给员工发内部通知,提醒注意相关风险防范”。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回应南都记者称,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工作肯定是会加强”。
律所被判赔当事人上百万元
这份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盈科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
盈科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有,杨某在本案中要求赔偿的销售业绩提成奖金和经济补偿金194万元在劳动仲裁阶段就未得到支持或未主张,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一审判决不应支持。
判决书提及,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关于盈科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盈科律师事务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师事务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
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盈科律师事务所收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案件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
其次,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盈科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盈科律师事务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元。据此,二审判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赔偿损失147万元。南都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为终审判决。
律管处回应将加强律师管理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相关情况属实,“事发后律所给员工发内部通知,提醒大家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对于判决结果,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不好评价,毕竟是生效判决”。他认为,这也是法律行业特有的风险特征,“从个人来说首先是警醒,我所在的团队每年处理案件数以千计,遇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我们也提醒年轻的律师,要谨慎对待重要的诉讼时间点、流程等相关事项”。
同日,南都记者就此事联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前台工作人员称,已经收到多个来电询问此事,其已反馈给律所领导。
针对此事,深圳市司法局律管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事发后,“关于律师管理工作肯定是会加强”,但其也强调,律师经历法考、面试考核、实习等筛选实时股票配资平台,会经历很多不一样的阶段。